“欠費不能成為停運電梯的理由”邦和物業公司如是說,物業承擔著電梯維修養護責任的,但是在法律上是否能以小部分業主欠費為由停運電梯呢?我們撥打了合肥物業公司電話,詢問律師怎么說。
根據《物業管理條約》里規定,所謂物業管理,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,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,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、養護、管理,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。
“無論物業公司與社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包干制還是酬金制,關停電梯都是不合規的。”畢文強指出,如果采取的是包干制,那么根據雙方的約定,若業主存在欠繳物業費的情況,物業公司可以向欠費業主追繳,但不應當擅自停止電梯的運營,這樣會損害那些已經繳納物業費用業主的權益。
如果采取的是酬金制,且用于社區物業服務的費用不足以支撐電梯運營的,也應當及時向全體業主公布相關情況,而不應以欠費為由停運。
另外,急救醫護人員到達社區,物業公司仍然不打開電梯,致使醫護人員錯失最佳救治時間,這至少違反了基本的救助原則,物業公司應為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欠費侵害的是全體業主權益
物業行業專家也表示,物業公司以部分業主欠費為由停運電梯是站不住腳的。物業公司依據《物業服務合同》履約是合同責任,電梯沒有維修養護至有效保障范圍,這是違約行為,因此而造成其他第三人損失或損害的,需依法承擔違約責任。業主欠繳物業費,屬于業主違反《物業服務合同》約定繳費責任,是侵害全體業主的共同權益,不是在侵害物業公司的權益。
“這是兩種不同的違約責任,只要小區的《物業服務合同》還沒有依法定程序解除,物業公司的履約責任便仍然存在,不能因為部分業主存在欠繳物業費的行為,就不履行自己的合同責任?!秉S傳煒表示,根據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的相關規定,當業主欠繳物業費時,物業公司可依據《物業服務合同》的約定提出起訴,要求欠費業主補繳物業費及相應的滯納金,而非以此為由停運電梯。